- 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,核屬其他所得,歸課綜合所得稅
該局進一步說明,甲、乙君2人於1992年合資購買農地,乙君出名登記為農地所有權人,2015年甲君將其按出資比例計算應持分之農地,未經辦理產權過戶,即出售予第3者。甲君認為出售土地依2015年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個人出售土地,免納所得稅(2016年1月1日實施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)。
惟該局認定甲君出售並非土地,而係出售對乙君取得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債權,依財政部1995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「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,未辦理產權過戶,旋即出售予第3者,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3者,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,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,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」,故甲君出售該權利之利得,核屬其他所得,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該局提醒,假借他人名義購買農地者,未向該農地登記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,而直接將農地請求權轉售於第三人時,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,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,故應審慎注意稅法規定,以免觸法補稅。